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統計資料背景說明

資料種類:文化統計

資料項目:彰化縣各級古蹟概況

一、發布及編製機關單位

  • 發布機關、單位:彰化縣文化局會計室
  • 編製單位:彰化縣文化局文化資產科
  • 聯絡電話:(04)725-0057#2427
  • 傳  真:(04)724-4978
  • 電子信箱:

二、發布形式

  • 書面:( )新聞稿 ( )報表 ( )書刊,刊名:
  • 電子媒體:( )線上書刊及資料庫,網址:彰化縣古蹟概況表 ( )磁片 ( )光碟片 ( )其他

三、資料範圍、週期及時效

  • 統計地區範圍及對象:依據本轄區文化資產保存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,經古蹟主管機關審議指定之古蹟,均為統計對象。
  • 統計標準時間:以每年12月底之事實為準。
  • 統計項目定義:
    • 鄉(鎮、市)別:按古蹟座落之鄉(鎮、市)分類。
    • 指定別: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7條第1項規定指定之國定、直轄市 定、縣定填列。
      • 國定古蹟:由文化部審查指定後辦理公告者。
      • 直轄市定古蹟:由直轄市政府審查指定後辦理公告,並報文化部備查者。
      • 縣定古蹟:由縣政府審查指定後辦理公告,並報文化部備查者。
    • 種類別: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3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2條第1項之分類填列。
  • 統計單位:處
  • 統計分類:按鄉(鎮、市)別、指定別及種類別分。
  • 發布週期(指資料編製或產生之頻率,如月、季、年等):年
  • 時效(指統計標準時間至資料發布時間之間隔時間):2個月又5日
  • 資料變革:

四、公開資料發布訊息

  • 預告發布日期(含預告方式及週期):次年3月5日前上網發布。
  • 同步發送單位(說明資料發布時同步發送之單位或可同步查得該資料之網址):彰化縣政府主計處、彰化縣文化局。

五、資料品質

  • 統計指標編製方法與資料來源說明:依據本縣文化局之古蹟相關資料彙編。
  • 統計資料交叉查核及確保資料合理性之機制(說明各項資料之相互關係及不同資料來源之相關統計差異性):

六、須注意及預定改變之事項(說明預定修正之資料、定義、統計方法等及其修正原因):無